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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市民的银行卡被盗刷两万余元 储户起诉银行 索赔盗刷款胜诉

南国今报 2018-02-01 19:14 大字

今报记者彭宁莉通讯员王星

黄女士的银行卡并未开通网银和快捷支付方式,却在6个网络平台通过快捷支付被盗刷15笔共两万余元。为此,黄女士将南宁某银行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黄女士胜诉。

被盗刷储户向银行索赔

2014年9月18日,黄女士在南宁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并每月按时支付2.5元的服务费。2016年7月6日,黄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银行账户在7月3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方式,共在6个网络平台消费了15笔共20951.01元。黄女士随即前往派出所报案,案件至今未侦破。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南宁某银行赔偿存款20951元。

南宁某银行辩称,本案交易均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交易方式为快捷支付。黄女士与财付通、年年卡等5个中间人签订了电子商务委托代理协议,授权给这些电子商务平台以相应的扣款或消费款项的权利,同时银行与本案中的第三方也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第三方发出银行卡号,交易信息、时间、金额到对方账号的扣款指令,银行接到指令就会予以扣款;另外,黄女士在被盗刷后第三天才报案,存在重大过错;而且黄女士收到付款信息前,手机是会收到验证码的,银行在整个付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未尽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客户在初次将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时,银行应验证客户身份,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后,此后交易时就无需再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由此体现第三方快捷支付的便捷性。但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此项服务时,应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

本案中,黄女士否认自己银行卡绑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开通了快捷支付方式,此点亦可从银行提交的银行卡流水清单得到确认。在法庭调查中,针对黄女士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的时间、程序,以及在开通过程中银行是如何验证黄女士身份等问题,银行均未能予以明确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黄女士已在银行处订购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银行应在其账户密集发生资金变动时及时予以提醒,但银行未能充分举证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违反了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黄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责任,扣除黄女士已获得其中一支付平台退款的3990元,银行还应支付其存款损失169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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