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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手却被盗刷2万元 受害人将发卡银行诉至法庭,获赔1.6万余元

南宁晚报 2018-02-01 06:31 大字

银行储蓄卡好好地在手里,也没有开通网银等网络支付方式,但里面的2万余元在不到6个小时的时间内,被他人以网上购物的方式在6个平台分15次盗刷。为此,南宁市民黄女士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对此承担责任。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发卡银行赔偿黄女士1.6万余元。

原告:银行卡在6平台被盗刷

2014年9月18日,黄女士在南宁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并每月按时支付2.5元的服务费。2016年7月6日,黄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银行账户在7月3日消费15笔共20951元。7月6日,黄女士前往派出所报案,案件至今尚未侦破。黄女士的银行卡15笔消费均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方式,共在6个网络平台进行消费,当天从16时46分至22时19分,在6个平台共被盗刷20951元。

据黄女士回忆,该银行储蓄卡她一直妥善保管,从未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或保管,但却被他人通过网络支付多次恶意消费,因此她认为南宁某银行有责任。但双方始终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于是,黄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20951元。

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南宁某银行辩称,本案交易均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交易方式为快捷支付。黄女士与财付通、年年卡等5个中间人签订了电子商务委托代理协议,授予这些电子商务平台以相应的扣款或消费款项的权利,同时银行与本案中的第三方也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第三方发出银行卡号、交易信息、时间、金额到对方账号的扣款指令,银行接到指令后就会予以扣款。

银行还认为,黄女士的银行卡在2016年7月3日被盗刷,但她直到第三天才报案,因此存在重大过错;黄女士收到付款信息之前是有验证码的,验证码发到黄女士在银行预留的手机上。因此,银行在整个付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银行赔偿原告1.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在南宁某银行申领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记卡合同关系。在法庭调查中,针对黄女士银行卡在上述交易平台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的时间、程序,以及在开通过程中银行是如何验证黄女士身份等问题,银行均未能予以明确,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黄女士已经在银行处订购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并每月按时支付服务费,在其银行账户在2016年7月3日密集发生资金变动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行为可提醒黄女士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银行未能充分举证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银行未能对开通快捷支付方式及其在合同履行中向第三方进行付款的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以及证明在业务开通及交易流程中已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违反了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应对黄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责任,扣除黄女士已经获得财付通退款3990元,银行还应支付存款损失20951元-3990元=16961元。

法官提醒

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关联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验证码等;若手机被盗,到第三方平台撤销快捷支付方式,及时致电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服,申请解除手机绑定服务,或可在支付宝页面取消绑定银行卡。使用电脑或手机时,千万不要登录不明链接或网站,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避免登录木马网页,短信验证码更不能泄露。同时,银行在客户开通一些业务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身份验证确认程序,并向客户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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