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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回扣近1000万元,部分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多名干部获刑

南国今报 2018-01-31 16:14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日前,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南宁秀宁商务服务部负责人林某民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林有期徒刑十个月。记者了解到,林某民的行贿对象为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南宁市城建档案馆)。该单位被查明,将城建档案的整理业务推荐给林某民所在公司在内的四家整档公司,从中收取回扣近1000万元。兴宁区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对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及原馆长在内的5名管理人员作出判罚。

兴宁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12月期间,林某民经营的南宁秀宁商务服务部为获得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在档案整理业务方面的推荐帮助和排除竞争,以业务分成形式多次给予城建档案馆分成费共计200万余元。

法院认为,受贿单位南宁市城建档案馆系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法人,林某民为获取业务,私下与南宁市城建档案馆达成分成协议并按协议分成,事实上在整理档案业务上获得南宁市城建档案馆的支持和帮助,客观上排除同行业内他人的竞争,其行为已属于非正当的行业竞争行为;因秀宁服务部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据法律规定不属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故不应认定秀宁商务服务部为本案犯罪主体。

2017年12月,兴宁区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民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此前,兴宁区法院已对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及相关人员单位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了解到,涉案人员分别是原馆长易智华、原党支部书记吕闽春、原副馆长郎勇、原地下管线科科长黄艳及原办公室主任王博珍。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5年10月,经易智华、吕闽春、郎勇的领导班子成员开会讨论决定,利用南宁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的便利,为南宁市秀宁商务服务部、广西宜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宁睿鹏资料整理有限公司、南宁市日茂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介绍档案整理业务,向四家档案整理公司收受回扣(按5:5分成比例给城建档案馆回扣),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福利及城建档案馆建设、设备采购等公务支出。平时由黄艳、王博珍具体开展与四家整档公司对接落实回扣的支出、报账及每月核对等工作。

经鉴定,南宁市城建档案馆收受四家整档公司款项共计9955363.97元。案发后,易智华等人向纪检部门或检察院退出部分违纪款项。

法院认为,南宁市城建档案馆、易智华、吕闽春、郎勇、黄艳、王博珍等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南宁市城建档案馆罚金三十万元;判处易智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吕闽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郎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黄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王博珍免于刑事处罚。

易智华和黄艳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名词解释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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