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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不需审批

广西日报 2018-01-26 08:12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文彩云)今后,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将不再需要审批。1月19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决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谈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不少市民会直摇头:上市出售审批手续繁杂、收件材料重复、办理时限过长……此次删除了《办法》之前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的职责修改为“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现实中,已购公用住房,不少都未购买公摊面积。那么,这部分公用住房的公摊面积该如何买如何算?修改《办法》中作出两方面规定:一种是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一种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办法》修改后,优化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流程,由之前的五个步骤缩减为三个步骤,即出具公摊面积核定和违规情况核实意见(房改部门办理)-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作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交易双方利益的已购公有住房土地出让价款缴纳问题,《办法》原来仅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未对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规定。此次修改作出授权性规定,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出让价款的计算方式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还包括,增加了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规范。为杜绝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不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骗取上市出售的现象,修改《办法》作出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提供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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