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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务正业 为了筹钱享乐偷耕牛 三男子各获刑七个月

南宁晚报 2018-01-25 06: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江南区吴圩镇的谢某、梁某及黄某3人常年混迹网吧,浑噩度日。为筹钱享乐,这3人竟干起了偷耕牛换钱的勾当。近日,江南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谢某、梁某及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

去年6月29日夜晚,谢某、梁某及黄某3人在江南区吴圩镇某网吧聊天、上网。年龄最小的谢某提到自己急用钱还贷,黄某便表示自己可以弄到钱——他“盯”上了村里无人看管的耕牛。当晚,在谢某与黄某的煽动下,梁某也决定一起去偷耕牛。出发前,3人找到牛贩子杨某,告知其第二天一早有耕牛卖给他。

案发当晚,3人来到吴圩镇某村,发现池塘边的一棵龙眼树下拴着3头水牛。在确定四下无人后,由梁某望风,谢某解牛绳,黄某则在后边赶牛。得手后,3人赶着牛往吴圩镇方向溜走。第二天一早,杨某“如约而至”,面对杨某“牛是谁家”的疑问时,谢某谎称牛是他家的,因和家里闹矛盾才卖牛。于是,3人以5000元的价格把水牛卖给了杨某。随后3人拿着卖牛的钱,踏上了开往南宁市区的公交车。

第二天上午,村民黄某发现自家拴在龙眼树下的耕牛少了一头,便急忙跑到吴圩镇派出所报案。钱还没焐热的3人在大沙田某宾馆内被警方抓获,警方顺利地为黄某寻回水牛。

近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盗窃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梁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3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3名被告人分工配合,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谢某、梁某及黄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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