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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护车让行仅有“签名”还不够

华商报 2018-01-23 02:04 大字

1月20日上午,广西南宁市卫计委、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开展了“我为救护车让行”市民签名活动,宣传“为救护车让行”的理念及其必要性。(1月21日《南国早报》)

众所周知,救护车一旦上路,就意味着将与时间赛跑,因为这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然而,现实中,救护车并未能完全享受到法律赐予的“特权”,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司机道德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有关部门执法不严,不避让也不见得会受罚,让法规成了“纸老虎”。二是避让可能会导致违法,虽然车主因避让救护车而导致交通违法,按规定是可申请撤销的。不过,这种先记录后申诉的模式,需要当事人耗费过多时间和精力来“自证清白”,一定程度上难以解决避让救护车的后顾之忧。

可见,要想保障救护车的“特权”,仅靠倡导市民“签名”是不够的,执法部门首先要对不避让或恶意阻拦救护车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有违必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可像济南交警那样在救护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和电子警察,对因避让救护车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进行主动消除、自动免罚。再次,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交通法规和急救条例,并鼓励市民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祝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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