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地:江南区 倒打一耙 小汽车修好后不管不顾 车主反告维修公司赔偿
(拿车去维修,车修好了,车主认为车辆还存在故障未修好而拒付38万余元维修费,还不把车开走导致车辆报废无法使用,最后车主以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将维修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0万元。此事到底孰是孰非?)
2009年6月份,杨生驾驶奔驰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他将车送到南宁市一维修公司维修,经双方核定维修费用为38万余元。车辆维修好后,杨生拒不支付维修费也不将车开走,他认为车辆仍存在故障还未修好,这辆车便一直停放在维修公司的停车场处。
维修公司为此起诉至江南区法院,法院最终判令杨生支付修理费38万余元及利息给对方,且维修公司方有权对该奔驰车辆进行留置,以该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该车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杨生不履行判决义务,维修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车辆多次拍卖均流拍。
随后,杨生认为维修公司在对车辆留置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将车辆停放在露天停车场风吹日晒,导致车辆报废无法使用,杨生以此向江南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0万元。
维修公司认为,其行使车辆留置权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杨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也不配合法院处理奔驰汽车的拍卖导致车辆多次流拍,该车辆现已经不具有市场价值,遂请求法院驳回杨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生无证据证明维修公司留置奔驰车辆期间因保管不善,致使车辆遭受人为损坏,维修公司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杨生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杨生的诉讼请求。目前,杨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眼观察
本案中杨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任意处置和长期停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贬损,而杨生放任车辆在维修公司长期停放,不积极协调处理车辆修复后产生的纠纷,并且在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也没有积极履行义务,因此,杨生对其车辆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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