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标准化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有利于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法律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在标准的制定方面,法律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还提出,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在标准的实施方面,法律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法律还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解读:新《标准化法》“新”在那里?
一、关于标准范围
新《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主要变化:标准制定范围从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并明确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属于标准体系组成部分。
二、关于标准分类
新《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主要变化:现行法从制定主体角度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从标准的效力又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三、关于标准化协调机制
新《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主要变化:增设了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四、关于团体标准管理
新《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主要变化:新《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
五、关于企业标准管理
新《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主要变化:新《标准化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了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并对公开的方式、内容等做了规定。
六、关于标准实施后评估
新《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主要变化:新《标准化法》增加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内容,并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
(杨玲整理)
本版供图: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版统筹:杨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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