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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新版消保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对消费者投诉须在七个工作日答复

广西日报 2017-12-26 08:37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李贤)12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区消保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0年时间。为适应当下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的变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消保条例,针对出现问题较多的预付款消费、三包商品退货更换维修等消费环节,洗染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家用汽车产品等消费热点行业、领域,进一步细化经营者的义务,明确纠纷处理方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修订后的条例与之前相比有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针对当前存在较多争议的预付款消费,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针对日益增多的汽车消费纠纷、装修消费纠纷以及餐饮行业的消费纠纷等,条例作出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比如规定装修防漏保修期限为五年;餐饮价格要明示,下单之前要确认;家用二手汽车真实情况要告知,规定期限要包修等。

修订后的消保条例还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处理程序和期限。条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要求答复;针对消费者的投诉久拖不决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经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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