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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伤获赔21万元

南宁日报 2017-12-18 06:25 大字

小曲是小学一年级学生,其中午放学由某辅导机构负责接回的路上被汤锅烫伤,该汤锅由一托管中心放置在人行道上。小曲将辅导机构及托管中心告至良庆区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决辅导机构担责35%,托管中心担责65%。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曲就读于某小学一年级,其父母委托被告一,即位于小学附近的一个辅导机构管理小曲的午饭、午休及下午放学后晚饭前的生活及学习事宜。小曲上学期间,每天中午及下午放学后均由该机构的带队老师将包括小曲在内的十几名孩子带回机构。2017年4月19日,被告二某托管中心开张营业并宴请客人,将一个较大的装有滚烫的汤水且未盖锅盖的锅放置到马路对面的副食品店门口的人行道上,辅导机构的老师带领小曲等小孩路过时,带队老师已发现人行道上的汤锅,但未尽责监护小曲,致使小曲的右脚踩到了汤锅里。后带队老师将小曲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小曲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托管中心事发当天将滚烫的汤锅放置于人行道上且未盖锅盖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一放置行为使路过的原告小曲不小心烫伤,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小曲的父母将原告委托给被告一辅导机构管理,在管理期间,已将监护权全部转移给辅导机构,其带队老师在事发当日已发现人行道上的汤锅,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是导致小曲受伤的原因,带队老师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因带队老师是辅导机构雇请的,带队老师承担的民事责任由辅导机构承担。综合两被告的过错情节,由被告一辅导机构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二托管中心承担65%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重新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8278.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判决辅导机构赔偿76397.4元,托管中心赔偿141880.9元。 (方艳红 罗颖)

主管:市委政法委 策划:阎小平 统筹:玉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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