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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摩擦升级为互殴 男子致人重伤获刑

南宁晚报 2017-12-13 06: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秦海彬)两车主因会车引发“全武行”,结果双双受伤入院(本报11月28日曾做报道)。近日,良庆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中一方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4月11日21时许,潘某驾驶小轿车在良庆区百灵路某水泥厂宿舍内与韦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会车避让时发生不愉快。韦某先下车到潘某车前殴打潘某,进而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潘某捡起地上的烂凳子木柄击打韦某腹部,致其受伤。

后经鉴定,韦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96.8mg/100ml,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潘某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直至11月23日,潘某家属与韦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韦某全部经济损失13万元,取得了韦某的谅解。

日前,良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潘某在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潘某与韦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韦某醉酒驾车在潘某避让其通行的情况下,无故出手殴打潘某从而引起互殴,将潘某打致轻微伤,存在重大过错,对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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