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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终止就擅自撤出,造成小区无人管理 业主家中失窃 物业被判担责两成

南宁晚报 2017-12-08 06: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实习生 郭菀菱 通讯员 蔡梦婕)南宁一对夫妇因家中失窃状告小区物业公司索赔,日前经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判决,业主胜诉,物业公司因未按合同履行职责,需承担业主损失的20%。

贺先生夫妇于几年前购买了一套红日·江山小区的商品房,该小区的前期物业为广西南宁市联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航公司)。在2015年4月,由于种种原因,该物业公司撤离小区,并撤走了保安、环卫、管理人员,关闭监控设备,停水停电。

业主们对此颇为不满,也担心无人管理的小区,会引发一系列的治安问题,例如入室盗窃。不巧的是,这样的事真的发生了。2015年5月9日,贺先生夫妇从百色市老家返回南宁,进屋后发现房子被人洗劫,屋内相机、首饰等物品被盗,他们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贺先生夫妇认为,联航公司是小区的前期物业,其擅自撤走,造成小区管理失控,对失窃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两人将联航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因家中失窃造成的经济损失87340元。而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东升有限公司)作为联航物业的母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当日,两名被告未出庭答辩。法院审理认为,联航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但不承担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险责任及乙方遭受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该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终止情况下擅自撤出,2015年5月21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南房改《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联航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恢复进驻红日·江山小区,恢复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但联航公司并未照做。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撤离,已经构成违约。无安保人员巡逻和无监控录像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增加小区发生入室盗窃等案发风险及案件的破案难度,故联航公司对贺先生夫妇因室内财产被盗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贺先生所能提供的发票,认定经济损失74267元。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联航公司对贺先生夫妇损失承担20%,即14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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