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女被踹致重伤案”审结
■法治一线
本报南宁讯 日前,南宁中院审结备受社会关注的“电车女被踹致重伤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20时许,卓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曾某(女)独自驾驶电动车在前方行驶,当跟随到壮锦大道某小区附近时,产生将其踹倒后抢走挎包的念头。随后,卓某某驾驶摩托车追上曾某,用右脚朝其胯部踹了一脚,致使曾某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卓某某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某身边,未能抢走挎包,遂匆匆逃离了现场。卓某某于9月2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曾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赔偿曾某经济损失共计130916.27元。
卓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卓某某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雨峰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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