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职业病 加强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市安监局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到陶瓷企业开展调研。自治区安监局督查组对南宁市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市安监部门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进企业”活动。
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工作场所存在硅尘危害,历来是尘肺病的高发区。根据国家、自治区对开展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南宁市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按照“四个注重”,在抓总、抓早、抓细、抓治上下功夫,全市11家陶瓷生产企业和2家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成效明显,保障了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专项治理, 注重抓“总”
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严重,是尘肺病的高风险区,也是南宁市职业病危害防控重点关注的企业。近两年,市安监局把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作为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将这两类企业列为必检单位,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市安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各业务科室主动抓,落实了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县区、开发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将专项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方方面面抓落实,有效推动了全市各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视。
周密安排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治理工作要求,南宁市13家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在市级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专项治理稳步推进。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市级层面对各县区、开发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2次督查,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推进专项治理向纵深开展。为落实好两类企业的专项治理目标,市安监局还将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推动不力的县区、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
提前布局,注重抓“早”
提前介入早计划。在国家安监总局部署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整治之前,市安监局在2014年、2015年已率先把陶瓷制造行业纳入南宁市职业病专项整治的范围,制定了陶瓷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针对硅尘、一氧化碳等重点危害因素开展专项治理。突出粉尘防护设施、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检查五个方面的重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为2016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打下基础。
聘请专家早服务。市安监局组织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中职业卫生和工艺方面的专家成员,对其中7家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进行诊断,在现场检查及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出12项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帮助用人单位开展好专项治理。
技术升级早防控。市安监局邀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帮助陶瓷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改进落后工艺,加强个体防护,进一步加强粉尘危害的防控效果。同时,指导陶瓷生产企业按标准规范在煤气发生炉、窑炉等工作场所设置一氧化碳报警仪,每年开展应急管理和演练,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
标本兼治,注重抓“细”
管控源头,细化重点岗位的工艺治理。市安监局要求陶瓷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修坯、施釉与清扫吹尘等重点环节加强治理,强化防尘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切实从源头上提高企业粉尘防治的水平。
对照标准,细化检查内容。市安监局根据《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监督检查要点》,对陶瓷生产企业所需检查的20项内容、耐火材料制造企业所需检查的15项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对每一小项内容进行检查与跟踪督查,先后开展了4轮专项执法检查。在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专项治理执法检查中,对工作不落实、粉尘防护措施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的3家企业,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明确目标,细化为七个100%。全国专项治理规定要达到四个100%的目标,即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100%;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100%;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市安监局在全国要求达到的四个100%基础上再扩展三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率100%;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标识设置率10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健全率100%,达到七个100%。通过2年的扎实整治,南宁市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已全面实现这七个100%的目标,职业病防治工作得到规范。
加强引导,注重抓“治”
典型示范,做到治理有方向。为树立样板,治理有方向,市安监局选择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作为示范点,向七个100%的目标进行规范化改造。今年,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还代表广西参加创建国家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在培育典型的基础上,组织两类企业的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到示范点进行观摩学习,引导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克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畏难情绪,明确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以先进为标杆,将压力转化为动力。
严格督查,做到治理有重点。市安监局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检查、分片督查等方式,以督查引导两类企业按照《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监督检查要点》的内容,针对不同的监督检查结果提出不同的整改要求,让两类企业在专项治理中把握重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治理期间,始终坚持标准,认真开展检查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的企业先后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7份,及时发现和解决治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强有力的执法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突出实效,严格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市安监局要求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全面规范采购、发放、使用合格的防尘口罩和护耳器等防护用品,并规范领用签收记录,防尘口罩要达到KN95级别以上。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已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此外,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均已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粉尘防护设施改造。通过改造前后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对比,确认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其中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通过对磨边工艺粉尘防护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粉尘浓度从改造前的严重超标降至合格。
历时2年的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已结束,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11家陶瓷生产企业和2家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较落后的工艺、设备的限制,效果还要进一步巩固,工作场所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依然存在。南宁市安监局将继续推动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在巩固治理效果的基础上,逐步进行工艺、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改造升级,进一步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浓(强)度,使职业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017年以来,市安监局对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非煤矿山、水泥生产、木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共对902家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问题1504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98份,对8家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共处罚款20.6万元,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均排全区首位。
强化执法 促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落实
今年以来,南宁市安监局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采取多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得到显著提升。
完善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月确定月度检查重点,检查前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避免重复交叉执法。积极推进“双随机”监督检查,逐步落实“双随机”检查工作。
深化整治,促进用人单位改善作业条件。针对南宁市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非煤矿山、水泥生产、木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重点治理行业存在的问题,以改善企业作业条件为目标,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服务企业 推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针对小微型企业及当地无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用人单位,南宁市安监局及县区、开发区安监局联系有资质的体检机构派出体检车和医护人员主动上门服务。通过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进企业”活动,不仅提高了用人单位获得职业健康体检服务的便捷性,而且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推动了安监工作的开展。
2017年,南宁市安监局将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狠抓落实提高体检率。在服务企业的同时,安监局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今年市安监局已对2家用人单位未按要求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2017年起,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此举旨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依法治安和安全生产事业再上新台阶,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健康稳定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安全生产法治保障。活动内容主要包括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日、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自查和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等活动。为方便读者学习,本文摘取部分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刊登。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次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本次修订核心法规如下:
一、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具体应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条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通过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依法、如实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诊断与报告等11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版撰文:刘发强 潘立宇供图:南宁市安监局统筹:张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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