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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女被人踹飞致重伤案”二审审结,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踹人男子被判刑10年赔偿13万元

南宁晚报 2017-12-02 09: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文艳玉通讯员 谢雨峰 孙晓梅)去年中秋之夜,市民曾某骑电动车在路上竟遭遇飞来横祸,一名骑摩托车男子突然从侧后方用力踹了她一脚,导致曾某摔倒在地,头部严重受伤。昨日,南宁市中院审结备受社会关注的“电车女被人踹飞致重伤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15日晚,本是欢乐祥和的中秋之夜,孙先生却很难过,原来当晚他的女朋友曾某遭遇了意外,重伤入院昏迷不醒。而当孙先生看到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时,那一幕画面让他难以置信,女朋友骑电动车在路上,被陌生人一脚踹飞。画面显示,当晚8时18分,肇事者从曾某后方骑着摩托车加速行驶,毫无预兆的就用力踹曾某一脚导致她飞落地面,头部受到很重的撞击。9月22日,江南分局民警在五象新区一建筑工地宿舍将犯罪嫌疑人卓某抓获。

卓某为何对素不相识的曾某下手将她踹成重伤?经法院审明,2016年9月15日晚8时许,卓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曾某独自骑电动车在前方行进,遂产生将曾某踹倒后抢走其挎包的念头。随后卓某驾驶摩托车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面路段追上曾某,用右脚从曾某左侧朝其胯部踹了一脚,致使曾某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卓某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某身边,其未能抢走曾某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曾某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卓某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27元。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卓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卓某赔偿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27元。

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卓某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卓某无视国法,产生抢劫犯意后,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致他人头部着地遭受重伤。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并造成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量刑适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之原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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