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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不少社会关注交通安全问题闯红灯不得评职称

桂林晚报 2017-12-01 13:16 大字

11月29日,《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不少社会关注的交通安全问题,例如,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飙车问题,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问题,以及修改了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时限等内容。

1非机动车飙车拟罚款200元

近年来,南宁市不仅机动车飙车现象频发,非机动车在道路上比拼竞技相互追逐现象也较为严重,危害到道路交通安全,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就对这些行为拟做出限制。

●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一旦发现以上的行为,对非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对未达到情节恶劣的机动车处二千元罚款。

●非道路交通工具(以动力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责令改正,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道路交通工具。

●拟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措施,鼓励公民通过公布电话、网络、微信平台等多渠道向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

在某单位上班的小李在评定中级职称时,因有一次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案,没有通过职称评定的初审,这事至今让他懊悔。今后,对于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将有更严的“紧箍咒”。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几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形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等五种情形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增加了在道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然继续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违法交通管制规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

3路边停车时限拟不超过72小时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前,有市民提出,规定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的停放时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时间太短,不方便群众出行,建议延长停放时限。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回应。

●拟规定在没有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时间修改为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对于一些停泊在车位上超过停放时限的违法车辆的处置,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违反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的同时,还要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车主在二十四小时内驾车离开。一旦通知过后逾期不驾离,或者车主未按规定备案电话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通俗地讲,也就是说对违法限停车辆的处置程序的细化,不仅规范了交通警察的执法程序,也让车主在规定时间内有了改正错误的时间,切实维护车主权利,令执法更为人性化。

4单位、小区拟配合“借道”疏导交通

道路上因事故或者车多造成交通堵塞,道路周边单位或者小区的大门是否可以开放,是否可以“借道”来疏导交通,这在草案二次审议稿里有了相应回应。

●新增了单位、住宅小区配合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规定,拟要求当发生道路交通拥堵情形下,道路周边单位、住宅小区应当要配合交通疏导,条件允许下可利用单位、小区内的道路、场地进行疏导。

●如果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了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主放置警告标志与事故车的距离,白天不得少于50米,夜间不得少于80米。

5电动车上装车伞或车棚将被禁止

在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安全驾驶方面也做出一些细节规定。

●拟规定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者,不得以手持的方式使用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不可以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也不可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对于一些车主为了省事在电动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安装车伞、车棚的行为也都将被禁止。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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