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矿山行业将有信用“红黑名单” 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履约守信行为
本报讯(记者 史小辉)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对列入“红名单”的矿山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采取惩治措施,进一步规范南宁市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行为,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该制度自明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采矿权人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矿山企业。被纳入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的矿山企业,大致需符合遵守法律法规,多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或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等这三种情形之一。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矿山企业,可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活动等激励措施。
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等监督和惩戒。
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期一般为一年。管理期满,信用“红名单”采矿权人新增失信记录的,将按有关程序进行管理;无新增失信记录的,其“红名单”信用记录自动延期一年。“黑名单”采矿权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未完成整改或新增失信行为的,自动延长管理期一年,直至整改完成。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一般包括采矿权的基本信息(采矿权人名称、矿山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证号、开采主矿种、有效期起止)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南宁市国土局负责将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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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名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连续三年未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
●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其他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的。
激励措施
●优先推荐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活动。
●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检查中优先降低比例和频次。
●支持行业性激励和表彰,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行业内通报表扬等激励措施。
●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激励措施。
【“黑名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纳入●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
●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定的。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监督和惩戒措施
●将失信采矿权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要求每季度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一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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