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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小区被电伤,物业该赔吗?

广西日报 2017-11-22 17:30 大字

■以案说法

费昌祥

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一位业主家小孩摸黑下楼不幸被电伤。家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江南区法院。最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10岁男孩小宝在居住的小区楼道内,右手不慎触碰到裸露在外、连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电线,当即被电倒在地,右手严重烧伤。而当时,楼道照明灯由于年久失修早已不亮。

事发后,小宝住院治疗花费了10多万元,其右手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家人多次找物业讨说法,对方一直不做任何表态,遂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7262万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应当对其所管理的领域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风险预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应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公共场所管理人一般会被认定“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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