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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首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开庭

南宁日报 2017-11-20 06: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黄骏 通讯员赵阳黄俏莉)11月14日下午, 广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兴宁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廖某5760元。

当天下午,兴宁区法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三项规程”对李某盗窃罪一案公开进行审理。该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北某酒店8213房间,趁被害人廖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的苹果iphone7 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案发时价值5760元。

李某声称在羁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针对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请求,合议庭于11月13日下午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对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审查,听取相关意见。

当天庭审,通知侦查人员、收押人员出庭作证,并利用隐蔽作证方式让被害人作证。经过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法庭当庭决定对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笔录予以排除,依法确认被告人有罪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证的合法性,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当庭予以驳回。通过完整合法的庭审程序,当庭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廖某5760元。

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黄凤宁表示,该案的重大意义是在庭审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针对被告人与辩护人提出的请求,通知了侦查人员、收押人员以及被害人出庭,在庭上通过举证、制证一一查明,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这样既能够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让被告人能够进行有效的辩护,又能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有效地打击犯罪。该案是全区首次让侦查人员、收押人员以及被害人同时出庭作证,也是首次利用隐蔽作证方式让被害人作证,庭审程序完整依照了最高法‘三项规程\’的要求进行,有效地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黄凤宁说。

据悉,自2017年3月被自治区高院选定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法院以来,兴宁区法院根据刑事审判新形势、结合各地先进经验,全方位推进各项改革示范工作。兴宁区法院先后与兴宁区检、公、司等有关部门制定《兴宁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与兴宁区司法局签署《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在全市范围首次实现法律援助类案件全覆盖;并添置了一套证人作证隐蔽保护设备,有效促进和激励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得到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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