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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无照明灯,男孩扶墙下楼碰到裸露电线—— 9岁娃手被电残 物管未尽安保义务需担责

百色早报 2017-11-16 08:49 大字
 

楼道里没有照明灯,只有“安全出口”指示牌显示出微弱的亮光。9岁男孩小宝下楼时,右手触碰到墙上连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裸露电线,导致右手被严重烧伤,右手无名指远节坏死,构成九级伤残。谁该为小宝的伤残买单?11月13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一审判决结果,因为楼梯为公共场所,管理该小区的广东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宝父母14.7万多元的损失。

意外:

楼道没照明灯,男孩扶墙下楼遭电线电伤

小宝来自安徽,这个月刚刚满10岁,和父母一起借住在叔公位于南宁市五一路一小区的家。小宝的父亲伍先生说,从他们居住起,该栋楼房1至4楼的楼道内一直没有照明灯,此前,业主已经多次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广东某物业管理公司南宁分公司反映了该情况,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2016年11月19日下午,小宝下楼,当他走到2楼与3楼之间的楼梯间时,漆黑一片,只有“安全出口”指示牌显示出微弱的亮光。为防止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小宝扶墙而下。没想到,他的右手触碰到裸露在外连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电线,导致右手被严重烧伤。

小宝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小宝的右手电击伤Ⅱ度,右手第四指远节坏死。小宝住院治疗了23天,花去1.6万多元医药费。更让伍先生心痛的是,小宝手上的伤口很大,这也意味着他要终身带着这个伤痕。事后,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宝的电伤已经构成九级伤残。

判决:

楼梯属公众场所 物业应担全责

双方到底谁说的在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起诉时,小宝和父母是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但法院认为,健康权纠纷范围过广,应细化案由,变更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其楼梯等公共部分为公众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所管理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该案中,案发现场楼道无照明,而安全指示牌脱落导致电线裸露在外,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有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裁定,认定小宝的各项损失为14.7万多元。近日一审判定,由广东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赔偿小宝14.7万多元。

(据《当代生活报》)

争议:

是物业管理不到位,还是家长监护不力?

小宝在楼道内遭遇意外,伍先生认为,都是因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伍先生说,某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该栋楼1至4楼楼道无照明灯是知情的。在楼道一直没有照明的情况下,物业方未及时进行整改,面对业主的反映也久拖不决,疏于履行物业公司的维护义务。另外,造成小宝触电的安全指示灯牌从墙上脱落下来,通电电线裸露在外,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对此进行维护、设置危险警示标志、排除危险,导致了小宝受伤。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应该为此事故负全责,其总公司应该负连带责任,伍先生遂将这两家公司一起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伍先生还认为,因某物业公司未尽义务,导致小宝触电受伤,右手无名指远节坏死,构成九级伤残。小宝的伤口触目惊心,即使痊愈也会留下无法消去的伤痕,且小宝尚年幼,要一直面对这一伤痕,无疑给小宝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两家公司应该赔偿小宝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6万多元。

今年10月11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对小宝和其父母的要求,两家物业公司称,事故的发生地不是在物业所管辖的地方。而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伍先生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的,责任应该由小宝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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