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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公开 盗窃案庭审全程网络直播

南宁晚报 2017-11-16 06: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赵阳 黄俏莉)14日下午, 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廖女士5760元。此次庭审为广西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兴宁区法院通过视频直播并发布庭审信息。

当天下午,兴宁区法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三项规程”对李某盗窃罪一案公开进行审理。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此次庭审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媒体进行视频及文字直播。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5月16日凌晨,李某在兴宁区望州路北某酒店房间内,趁廖女士熟睡之机,盗走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案发时价值5760元。

李某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提出异议,兴宁区法院依照与兴宁区司法局联合签署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通过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机构为李某指定一名辩护人。

在庭审时,李某声称在羁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针对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请求,合议庭于13日下午召开了庭前会议。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对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审查、听取相关意见。

经过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法庭当庭决定对李某辨认被害人笔录予以排除,依法确认李某有罪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证的合法性,对李某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当庭予以驳回。通过完整合法的庭审程序,当庭作出有罪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廖某5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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