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南宁日报 2017-11-16 06:24 大字

【案例】市民农先生于1999年5月至2002年1月在三科医疗器械厂从事打磨、电焊作业;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在南宁专用汽车厂从事打路、电焊作业;2005年至2008年12月在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事打磨、电焊作业。因工作中大量接触粉尘,2011年7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被诊断为“尘肺观察对象”。2016年12月5日又经南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

南宁市职业病诊断委员会鉴定依据为,劳动者工作中接触粉尘8年10个月,2012年至2016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报告合格;患者反复咳嗽、咳痰伴活动后胸闷、气紧6年多,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中关于“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的诊断。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的鉴定为农某申请了工伤保险。

点评:农先生在工作时患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及《职业病目录》的内容,属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职工须有此类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4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4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本报记者莫岚远实习生梁爽

新闻推荐

全市中职学校开展教学“诊改” 学校当“啄木鸟” 自己看病开药方

本报讯(记者梁静)11月14日,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工作研讨会暨校园开放日活动在一职校五象校区召开。研讨会上,市教育局吹响了教学诊断与改进(下称教学“诊改”)的号角,以三年为周期,在全市29所中等职业学...

南宁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南宁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