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市民农先生于1999年5月至2002年1月在三科医疗器械厂从事打磨、电焊作业;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在南宁专用汽车厂从事打路、电焊作业;2005年至2008年12月在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事打磨、电焊作业。因工作中大量接触粉尘,2011年7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被诊断为“尘肺观察对象”。2016年12月5日又经南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
南宁市职业病诊断委员会鉴定依据为,劳动者工作中接触粉尘8年10个月,2012年至2016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报告合格;患者反复咳嗽、咳痰伴活动后胸闷、气紧6年多,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中关于“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的诊断。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的鉴定为农某申请了工伤保险。
点评:农先生在工作时患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及《职业病目录》的内容,属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职工须有此类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4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4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本报记者莫岚远实习生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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