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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 投资类房产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海日报 2017-11-02 11:43 大字

新华社南宁11月1日电(记者向志强覃星星)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新《细则》,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行为,投资性购房将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

此次重新印发的《细则》是对2014年印发的《细则》的修订,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细则》,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住房消费种类,并对“自住住房”的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缴存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根据新《细则》,缴存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成功放款的,无论其是否另有住房贷款,均只能以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使用其他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均不受理。

新《细则》指出,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为方便市民提取公积金,取消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单位盖章的环节,只需职工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南宁市各城区缴存了公积金的职工可就近自行选择营业部办理提取业务,不再受缴存网点的限制,从而减少职工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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