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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立法后评估座谈会召开 本报记者 杨 盛 实习生 黄 捷

南宁日报 2017-11-02 06:25 大字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存量违法建设在全面持续严整严治下得到大幅消减,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条例》有些概念仍需进一步明确,如执法体制与改革后的现行体制不一致等问题。

1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立法后评估座谈会,各部门及供水供电等企业对如何更好地查处和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抒己见。

实时共享信息机制待激活

《条例》规定,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相关事项。但在《条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信息共享不够灵活高效的问题。市行政审批局代表介绍,由于暂时没有建成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部分查处部门还是按照以前的工作管理方法,将违建、拆违公告送达城区政府或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而市审批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又造成行政许可瑕疵的风险。

市行政审批部门代表建议,增加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内容,加快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时公开共享违法建设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促进部门协调联动。

市国土局代表表示,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停止提供公共服务需更合理

《条例》规定,供水、供气企业自行对违法建设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水务公司代表认为,作为公共服务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在没有取得行政机关正式下达给用户的生效行政决定且用户没有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不能随意终止供用水合同;并且作为一般公司法人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没有单独履行行政职权的权力。另外,由于部分违法建设非一户一表,有时难以实现只单独对违法建设停止供水服务。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代表表示,由于部分群众无法报装用电,有些居民采取私拉乱接的方式解决用电问题,这不仅造成监管难度加大,还存在极大的用电安全隐患,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执法主体职责分工需完善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市林业和园林单位代表对其他未列明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也属于查处机关,或只是履行协助查处义务存在疑惑。

关于“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及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拆除”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代表认为,《条例》没有明确作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部门,导致在实际执法中无法操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南宁市现正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执行主体已有变动,与《条例》中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不一致。对此,市人民政府代表建议,对各部门的职责在条例中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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