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潜入高校行窃 一元也不放过 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南国早报 2017-10-21 21:39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见到高校学生经常将笔记本电脑放在图书馆桌椅上就离开,22岁的杨某起了贪念。他一个月内进入高校盗窃4次,其中一次竟然连一元钱也不放过。10月17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杨某为河北省沧县人,3年多前跟表哥来到南宁,辗转多个工地做工。2016年以来,两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6年7月,南宁市青秀区发生一起失窃案,一家玉器店的一批玉器被盗。今年6月,南宁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邕宁分局管辖,杨某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杨某供述了盗窃玉器的犯罪过程,还交代他今年5月先后4次潜入南宁学院图书馆实施盗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杨某在青秀区长福路一玉器店内,盗走玉器20件及现金90元(玉器未追回,无法做出价格鉴定);2017年5月25日下午2时许,杨某在邕宁区南宁学院图书馆四楼北阅览室,盗走一台华硕牌手提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1630元);5月28日下午2时许,杨某在南宁学院图书馆四楼南阅览室,盗走一块莫妮卡牌女款机械表(经鉴定,该手表价值163元,目前已追回);同日晚8时许,杨某在南宁学院图书馆三楼北阅览室,盗走一个粉红色钱包,钱包内有1元现金及一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等物品。杨某拿走现金后,把其他物品丢弃;5月29日上午9时许,杨某在南宁学院五楼东阅览室,盗走一个粉红色钱包,钱包内约有160元及一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

杨某当庭认罪,表示自己是没有工作才走上犯罪道路,如今他很后悔,希望法庭宽大处理。法庭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杨某分别向受害人退赔90元、1630元、1元、160元。

杨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新闻推荐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旅游法和自治区旅游条例执法检查

本报南宁讯(记者/李贤)10月1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南宁召开旅游法和自治区旅游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汇报会,听取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我区实施旅游法和自治区旅游条例情况的汇报。根据自治区人大常...

南宁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南宁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