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起示范案件开审 拒冗长庭审 防冤假错案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一件涉案毒资仅500元的贩毒案,竟吸引12家基层法院的刑庭员和法官前来观摩。这起于9月27日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进行的庭审,为何有如此大吸引力?原来,为了该案庭审,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并受控辩双方质询,系列举措的现场实践,使该场庭审成为我区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起示范案件。
该案被告人黄某明,今年35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被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此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今年7月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经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7月17日晚8时许,黄某明在江南区南宁海鲜批发市场门口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两小袋海洛因,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某处扣押海洛因两小袋(分别净重0.48克、0.49克)、从黄某明处扣押海洛因两小袋(分别净重0.39克、0.14克)及毒资人民币500元。
辩护人介入该案后对检方指控提出异议,包括侦查人员现场扣押涉案毒品使用的是塑料袋而不是物证袋,证据取得是否合法等。法院9月22日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证据交换及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程序性事项进行梳理,避免庭审因程序问题而中断或休庭。辩护人提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9月27日庭审前,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庭播放公安人员抓捕黄某明、证据提取及讯问录像。公诉人就证据的收集合法性加以说明称,侦查人员当晚抓获两名涉案人员时,因情况紧急未随身携带物证袋,而将查获的毒资、毒品装进塑料袋中进行保存。查办该案的一名侦查人员到庭接受询问,他称当时是紧急情况,没有带封装袋,而是在附近超市借的全新塑料袋,并当着嫌疑人的面一件一件清点后进行包装,现场亦有路过市民作为见证人见证。
合议庭当庭合议后认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合法,侦查人员给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不予排除。庭审中,黄某明表示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提出了异议。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明贩卖毒品1.5克,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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