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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起,南宁公积金政策再调整,贷款和提取进一步收紧 职工购买二套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了

南国早报 2017-09-23 18:26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李俭芹

9月22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获悉,为维护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该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阶段性调整。9月30日起,购买二套房的职工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了;当职工异地购房消费时,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的材料也比之前复杂。南宁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

1二套(次)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解读: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但已经卖出、已经赠与别人及已经析产出去的住房不计入套数。

假如唐先生此前在南宁市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后来将该房屋出售了,现在又想买一套,那他购买的这套房就是首套房。但是,如果唐先生这套已出售房屋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那么,他现在想购买房屋还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南宁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因唐先生已经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所以这次不能再申请了。该负责人提醒,在异地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也算,比如王先生在武汉买了一套房,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他现在在南宁买房,再次向南宁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就是第二次,也是不能通过的。

2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带户口簿

政策: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含五县)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相应住房消费类型所需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解读:此前,职工住房消费时,无论是本地还是其他城市,只要提供消费证明材料,就可以提取。此次调整后,异地购房消费职工在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增加了材料要求。比如陈先生户籍在桂林,人在南宁上班,他在桂林购买了一套房屋,需要向南宁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那他除了要提供购房消费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假如玉先生在南宁中心缴存公积金,他在长沙购买了一套房,想以支付首付款为由,向南宁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但其工作地和户籍地都不在长沙,那么,他无法提取公积金。

该负责人称,该政策的出台,对骗提公积金现象也能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3新政从9月30日起执行

政策: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可按调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

解读:比如蒋女士购买了一套改善型住房(二套房),9月29日才拿到备案证明,她9月30日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能申请到吗?该负责人称,蒋女士的备案证明登载日期是29日,在政策调整之前,因此,她的贷款申请可以按照调整之前的政策来处理,首付比例是50%;如果她晚一天拿到备案证明,那么,她这是二套房,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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