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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追刑责遭遇界定难题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南宁首起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顺利公诉

南国早报 2017-09-10 21:49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通讯员郭颖)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被告人胡乐提起公诉。该案成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南宁市首起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2016年11月开始,住在南宁市友爱路、中华路、朝阳路等路段的市民,经常收到内容为“代开南宁市正规发票,验证后付款!请致电张经理(附有电话号码),此广告长期有效、请保留!”的短信。2016年12月13日,通信公司技术员报警称,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在秀安路一带大量发射非法短信息,造成当地通信网络中断。公安机关于报警当天在秀厢大道将嫌疑人胡乐抓获。经现场查看胡乐使用的伪基站发送记录,其当天发送的违法信息高达84557条,而当日之前的发送数量记录已被全部销毁。

今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以胡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移送西乡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检察机关审查全案后,在法律适用方面遇到困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以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依照司法解释认为构成了“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情节。

“但案件中伪基站占用频率发射短信,对每个手机而言被中断时间非常短暂,平均约为20秒,很难认定这种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且如何统计‘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也是个技术难题。”案件承办人介绍,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事实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

今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使用伪基站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将“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情形明确界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而这契合本案情形。

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仍处“卡壳”的案件有了转机。8月25日,该院顺利对被告人胡乐提起公诉,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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