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作案 双双获刑

南宁晚报 2020-12-15 06:13 大字

两男子出狱不知悔改结伙入室盗窃再入狱

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罗利艳)马山县的韦某荣和黄某仕曾因盗窃入狱,出狱后,两人仍不知悔改,竟又组团去撬便利店的门,盗走香烟等物。日前,兴宁区法院依法对两人作出一审判决。

34岁的韦某荣和33岁的黄某仕都有犯罪前科,其中,韦某荣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而黄某仕曾两次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和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

今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韦某荣驾车搭载黄某仕、韦某(另案处理)来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某村村委一家经营的便利店。两人使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开便利店的卷帘门后入内盗窃,将便利店内的28条整烟、收银箱及收银箱内的600元现金盗走。事后,由韦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盗窃来的香烟出售,所得钱款由韦某荣、黄某仕、韦某平分。经南宁市邕宁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被盗香烟基准于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5065元人民币。

5月22日4时许,韦某荣再次驾车搭载黄某仕来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康岭花城小区一楼经营的便利超市,二人使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开便利超市的卷帘门后入内盗窃,将便利超市内的21瓶酒、收银箱及收银箱内的450元现金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收银箱和白酒基准于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523元人民币,更换卷帘门的价格为1927元人民币。

因涉嫌盗窃罪,韦某荣、黄某仕于7月25日被执行逮捕,10月29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韦某荣、黄某仕提起公诉。兴宁区法院依法对两人作出一审判决,韦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黄某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两老乡合伙偷盗刚伸手就进班房

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罗利艳)来自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的刘某艳和苏某雄合伙偷盗,两人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刘某艳、苏某雄均被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31岁的刘某艳和20岁的苏某雄在南宁某建筑工地打工,因是老乡兼工友,两人平时互称老表。5月23日3时许,刘某艳、苏某雄驾驶货车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新柳南高速昆仑关某建设工地,将工地上的48块钢模板和10根钢管盗走,并于当日6时许,将上述物品拉至兴宁区昆仑镇,以1560元价格卖给废旧店,后刘某艳分得1000元,苏某雄分得560元。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涉案钢模板和钢管共价值人民币1403.4元。

尝到甜头的两人,于5月24日4时,再次驾驶货车来到同一建设工地,将139钢模板和200个钢管扣盗走,并于当日5时许,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21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刘某艳分得1300元,苏某雄分得800元。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涉案钢模板和钢管扣共价值人民币7807元。

5月26日3时许,刘某艳、苏某雄继续作案,驾驶货车来到上述建设工地,再次盗走27块钢模板,以1350元价格卖出,刘某艳分得其中750元,苏某雄分得600元。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涉案钢模板价值3855.6元。

5月24日、26日,被盗建设工地工人发现东西被盗后,立即报案至公安机关。因涉嫌盗窃罪,7月2日两人被逮捕。近日,刘某艳、苏某雄均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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