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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马山县 铤而走险 为筹集毒资屡次盗窃 累犯被依法从重处罚

南宁晚报 2018-01-18 09:13 大字

(马山县农民阿乐(化名)为筹集毒资,入室偷窃他人财物,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阿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日前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24日凌晨,阿乐为了筹集毒资,徒步走到马山县白山镇内学村巴朝屯,发现韦甲、韦乙两户人家没有关门,他便进入韦甲家中,将一台TCL牌液晶电视机偷走。得手之后,阿乐又进入韦乙家中,因韦丙、韦丁等人的亲人过世,几人在一楼客厅守灵后在沙发上沉睡过去,他便趁机将客厅桌子上的OPPO牌、VIVO牌等3部手机盗走。走出韦乙家后,阿乐又发现韦乙的一部电动车停在屋外,电动车旁还有一套电焊机和一些电缆线,他又撬开电动车的电门锁,将偷来的电视机、电焊机和电缆线全部放到车踏板上,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电焊机、OPPO牌手机、VIVO牌手机、TCL牌电视机总共价值人民币7100多元。

尝到甜头后,2017年2月6日17时许,阿乐骑着偷来的韦乙的电动车来到白山镇合群村甘常屯,将韦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车开到无人的僻静处,将电动车内的电瓶盗走,将电动车丢弃在路边。作案后,阿乐在本屯的路边把电瓶卖给路过收废旧的人,获赃款1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韦乙被盗的电动车返还。经查,阿乐是吸毒人员,曾于2017年3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阿乐屡次盗窃是为了筹集毒资。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阿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阿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眼观察

阿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阿乐此前曾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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