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没拿到钱她被“债权人”起诉索要30万 男子伙同前妻虚假诉讼被识破,南宁中院对两人各顶格罚款10万元

南国早报 2019-03-29 16:18 大字

表姐被表弟坑了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李帮

隆安的蒙女士开公司经常需要资金应急,其表弟周某与前妻刘某串通,骗取蒙女士先出具30万元借条,但未付借款。然后,刘某又手持借条将蒙女士告上法院,“炮制”出30万元债权。不过,两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被二审法院识破,3月2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和刘某共开出20万元罚单,这也是该院对虚假诉讼个人开出的顶格罚单。

事件:写了借条未拿到借款,女子莫名成被告

蒙女士在隆安经营着一家运输公司,因为生意上的需要,她经常会向亲朋好友借款短期周转。蒙女士说,2017年7月的一天,表弟周某主动找到她,说可以帮介绍老板借一笔钱给她,且无需任何担保。蒙女士刚好需要一笔资金应急,便欣然同意。

周某让蒙女士先写一张借条,内容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现金30万元,借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借款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当时是7月,为何借条要写9月,蒙女士不解。但周某说是老板要求这么写,让她不必多虑。出于信任,蒙女士按照周某的意思出具了借条。

周某拿走借条后,蒙女士却迟迟未能拿到借款。蒙女士电话询问,周某却回答,她出具了借条,就要认账还钱等。此后,周某不断打电话要求蒙女士还钱,还带人到蒙女士承包的工地去骚扰阻拦施工。

蒙女士不堪其扰,只好转了1万元给周某。2018年5月,刘某手持借条将蒙女士告上隆安县法院,要求蒙女士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女子要归还借款30万元

一审开庭时,蒙女士见到刘某,这才发现所谓借钱给她的“老板”竟是周某的前妻。原来,蒙女士仅见过刘某,并不知道刘某的名字。

刘某称,2017年9月11日,蒙女士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周某引荐后,向其借款30万元。当年9月10日,她将24万元从自己的银行账号转给周某,再由周某取现后连同其余的6万元,在2017年9月11日当晚一起交给了蒙女士。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款、取款的凭证,以及蒙女士向周某支付1万元后所发的短信,证明蒙女士不仅收到30万元借款,还支付过借款利息。周某也出庭作证,称刘某所说属实。

虽然蒙女士坚称自己没收到钱,但隆安县法院认为刘某摆出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一审认定刘某主张成立,判决蒙女士归还借款30万并支付利息。

蒙女士不服,2018年11月,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二审:恶意串通假诉讼,双双被罚款10万元

二审主办法官多次通知刘某和周某携带自己的银行交易流水到庭接受调查,两人却以种种借口拒绝。

根据蒙女士的申请,合议庭前往隆安调取了刘某和周某的银行交易流水。交易记录显示,刘某确实将24万元转给周某,周某次日也确实取现。但周某取现当日,刘某的账户里出现了24万元现金存款,两笔业务前后相差不过几分钟,且是在同一银行柜台办理。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这笔24万元的取款和存款业务,是刘某和周某同时到场办理的,周某和刘某以取现再存现的形式,在钱不出柜台的情况下,把该笔钱又存回到刘某账户。

由此,南宁市中院认为,刘某和证人周某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对两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主办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刘某和周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相互串通,虚构事实,精心设局,骗取蒙女士出具借条,恶意对蒙女士提起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法院对二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顶格重罚10万元,以示惩戒。

以案学法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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