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办产权证 119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获赔偿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实习生 李红婷)老家在隆安的农先生5年前购买了位于高新区石埠路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要在2016年5月20日内将房屋产权证书办妥并交予业主。然而延期了472天,农先生才拿到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为此,农先生与小区的118名业主一起向西乡塘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开发商索赔违约金。12月25日,经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农先生于2013年6月看中了高新区石埠路某小区一套期房,其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子将在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如若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书延迟办理的,出卖人需按一日5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很快,农先生于2014年5月31日收房,按照约定,开发商应在2016年5月20日内将房屋产权证书办妥并交付原告。然而,约定的期限已到,房产证却迟迟未见影,直到2017年9月7日,农先生才收到房产证,这距离当初约定的最后期限已经逾期了472天。
和农先生一样的,还有小区的118名业主。就此,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对方按照当初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以部分业主身份证过期、主管部门业务细分影响效率等理由,拒绝对此作出赔偿。
无奈之下,今年11月初,包括农先生在内的119名业主因同样的诉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广西某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高新法庭审查发现,虽然案件量较大,但法官发现原、被告存在调解的可能性,高新法庭在受案后迅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召集双方代理人协商处理此事,并于12月17日初步达成调解协议,按照一日5元计算向业主们支付违约金。
12月25日,原被告正式签署调解笔录,按照协议,开发商将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一日5元的金额计算,向原告119名业主分别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不得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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