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被判刑23年并处罚金230万元

南国早报 2021-12-21 08:00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李到福刘银蓉)12月20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尹明春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尹明春作为首要分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30万元;被告人马振提、尹明正等7名骨干成员及积极参加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3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17万元至108万元不等的刑罚;其他6名一般参加者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开始,尹明春纠集被告人马振提、尹明正、黄益蓥等人在横县(现横州市,下同)云表镇一带开设赌场,并在赌场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尹明春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2011年5月,该犯罪组织在横县云表镇注册成立“横县广汇信息服务中心”,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纠集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该中心暴力追债。

从2009年至2018年,以尹明春为首的犯罪组织在横县云表镇一带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采取殴打、浸水、威胁、上门滋扰等手段追债,共实施违法犯罪27起,其中非法拘禁9起,故意伤害2起,敲诈勒索5起,开设赌场5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5起。该组织成员或犯罪组织实施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导致1人重伤、3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几十万元,获取违法所得超过千万元。

以尹明春为首的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姚某因被逼还赌场债务而导致精神分裂,韦某等人因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被多次滋扰而被迫背井离乡,谢某等人被非法侵害后不敢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当地群众不敢通过法律程序控告、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明春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振提、尹明正、黄益蓥等14名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其他罪名,数罪并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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