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滥伐1.07公顷公益林 被判赔11.65万元修复生态环境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何家银 同晓志)去年11月,横县检察院在办理横县的李某滥伐林木一案中发现,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横县新福镇新妙村委国家二级保护公益林,砍伐面积为1.07公顷,总蓄积量为48立方米,有可能造成被砍伐国家二级保护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横县人民检察院遂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案审查,并在网上发布公告。近日,该案全部诉讼请求获横县法院判决支持,并顺利执行完毕,成功追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1.65万元。
为了查清李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情况,横县检察院依法委托广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的两位生态系统高级工程师、环境经济高级工程师,对李某滥伐国家二级保护公益林而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认为被毁林木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共计11.65万元。
诉前公告期满后,横县检察院及时向横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由其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1.65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目前,横县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支持了横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11.65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已按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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