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租车骗取借款 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南宁晚报 2020-11-06 06: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何家银)横县4名男子单独或合伙出租车辆后伪造手续,再将车抵押给他人骗取借款,通过空手套白狼方式骗取钱财涉案金额数十万元。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裕、温某、李某昌、邓某言有期徒刑4年4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6000元不等;责令被告人全部退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7年12月22日,张某裕、温某、李某昌驾车到横县南乡镇,由温某利用伪造的“于乃文”身份证和驾驶证向横县南乡镇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起亚牌K3轿车。两天后,温某利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伪造的身份证,冒充轿车车主“韦某健”,以轿车作为担保骗取李某贷款4万元,扣除利息后实得3.84万元。之后,温某等人拖欠租车的租金,被汽车租赁服务部发现可能被骗后,通过轿车的定位系统在横州镇找到该车,用备用钥匙将该车收回。

觉得来钱容易,2018年1月2日,张某裕、温某、李某昌又用同样的方式实施了两起诈骗。

经查,张某裕单独或与温某、李某昌、邓某言等人结伙,通过租赁汽车后利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身份证件,冒充车主将所租车辆抵押或者转让给他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裕涉案金额38.09万元,温某涉案金额22.54万元,李某昌涉案金额14.54万元,邓某言涉案金额6万元。所得赃款,4人已用于支付车辆租金及日常花销等。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裕、温某、李某昌、邓某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4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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