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案说法】疫情期间乱吐口水,追责!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2-27 01:49 大字

【案情回顾】

2月4日,不少微信群、朋友圈中传播一段视频。画面显示,一名女子扯出两张纸巾,擦鼻子和嘴巴后扔到电梯里。电梯到了相关楼层后,她走出去,又叫来两男一女走进电梯。其中一男子走进电梯,抽出几张纸巾往上面吐口水,然后擦到电梯的按键上。

这段来自广西横县一小区公共区域的视频让许多人感到震惊又愤怒。当日中午,警方将涉事嫌疑人姜某辉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处理。姜某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该县人民医院专家组会诊,姜某辉无咳嗽、发热等症状。据了解,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辉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律师说法】

2月20日,记者连线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覃鸿伟律师。覃鸿伟认为,目前处于举国上下共克时艰的关键时刻,自觉遵守国家最基本的公共卫生秩序是每个人的义务。对于如何认定这些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覃鸿伟表示,“要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斟酌确定,情节轻微的一般按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寻衅滋事处理。”

覃鸿伟介绍,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定罪标准。

“吐口水等行为可增加疫情隐患,但是如果当事人并无疑似或确诊情况,实际上并没有损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存在,若以该罪论处则不太适用。”

覃鸿伟表示,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要根据行为人本身有无疑似或者确诊情况、行为的持续性,以及行为人本身对于疫情的了解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全面把握。

覃鸿伟解释,电梯是密闭狭小的空间,也是传播病毒的高风险区域,相互接触交叉感染的风险大。对于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仍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吐口水,故意传播病原体,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此类不文明行为,缺乏公共安全意识和公德心,更有可能因此涉嫌违法犯罪。在特殊时期,对类似行为,应该予以谴责。”覃鸿伟说。

【链接】

战“疫”紧要关头,各地却陆续出现数起恶意吐口水事件,令人错愕。

2月4日,重庆的郭某龙因与女友争吵后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在路边向路人吐口水,多人受到惊吓。2月11日,郭某龙被依法批捕。

2月5日,柳州一小区公共视频显示,一名头戴奇怪面罩的男子进入电梯按下楼层按键后,立即脱下面罩,往电梯门吐口水。事后调查发现,这竟是一名15岁少年恶作剧所为。

2月10日,在北京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庄内,因不戴口罩出门,38岁的女子刘某英与村防疫人员发生争执,在民警赶到后,刘某英依旧不配合。刘某英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在测量体温时向民警吐口水。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刘某英被大兴分局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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