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无牌电驴上路 被交警记24分罚400元》后续 交警更改处罚 当事人缴罚款50元

南国早报 2019-12-25 13:46 大字

本报之前报道截图。 12月23日,交警对原处罚作出修改,当事人只需缴纳50元罚款。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艳群)近日,横县一男子因驾驶旧国标无牌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按机动车标准开罚,他的C1证被记了24分,并罚款400元(本报12月20日5版曾作报道)。12月23日,横县交警部门对处罚作出更改决定,改为罚款50元。当天,吴先生接受了处罚,并对本报的报道表示感谢。

12月10日晚8时许,吴先生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在横县江北大道行驶时,被交警查扣。他原以为只是扣车罚款,没想到交警部门依照机动车处罚标准开了罚单。罚单显示,因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和车辆未登记上牌两项合并处罚,他的C1驾驶证被记24分,罚款400元。事情发生后,吴先生提出质疑,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而交警按机动车标准开具罚单,缺乏依据。

20日,吴先生向横县交警部门提供了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等手续,提出申诉。上级机关认真审核了他的发票及合格证,确认该车是按照电动自行车旧国标生产的,当事人客观上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行为。由于按旧国标生产出来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在外观上极其接近,导致横县交警大队在处罚时做出错误判断,对此应予以纠正。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警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元处罚。

23日,吴先生接受处罚后,对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也感谢南国早报对此事的关注和报道。他还表示,今后自己会遵守交通法规,不再违法上路。

南宁市交警部门提醒,由于按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在外观上极其相近,建议市民驾驶注册登记后有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这样既可以避免驾驶无牌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也可以避免造成驾驶摩托车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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