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有毒有害”饮料被诉10倍惩罚性赔偿 横县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何家银)南宁男子周某通过网店,向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售卖添加有双氯芬酸钠等非食品原料的固体饮料,销售额达到180多万元。9月4日,由横县检察院提起的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检方要求周某赔偿并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两项合计340余万元。
2018年4月至9月期间,男子周某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并通过淘宝网店,向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售卖添加有双氯芬酸钠等非食品原料的黑骨藤长寿茶、寿竹根固体饮料。在半年时间里,销售额达180多万元。
横县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于2018年10月17日,在周某租用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某出租屋内,查获快递件、黑骨藤长寿茶等物品。
横县警方从查获的黑骨藤长寿茶抽样8包(每包10小包),并委托广西民生检联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样的黑骨藤长寿茶双氯芬酸钠项目含量5660mg/kg,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据悉,双氯芬酸钠属于抗炎镇痛类药物的典型代表药物之一,常常用于骨科各类轻中度急慢性疼痛的治疗,如骨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医学专家指出,长期食用该款产品会引发消化道出血等不良反应,损害人体健康。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双氯芬酸钠等非食品原料。
2018年11月20日,周某被横县警方执行逮捕。随后,横县警方以周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向横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横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的行为不仅涉及到刑事犯罪,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某赔偿价款损失并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两项合计340余万元,并要求周某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发布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据悉,这是横县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9月4日,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公诉人对该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周某就销售价款、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开展了辩论。
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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