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突发疾病死亡引纠纷 酒店被判支付各项补偿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朱小燕)横县某酒店的保安周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之前周某未与该酒店签订劳动合同,酒店亦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近日,横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故酒店仍需担责。
周某是横县某酒店的保安。2017年12月8日,周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天后死亡。该酒店支付了周某的医疗费14100元及丧葬费用5000元。周某在该酒店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酒店亦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周某的家属覃某等4人两次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酒店支付覃某等4人丧葬补助费、从2018年1月起按月支付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今年6月10日,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酒店应支付覃某等4人丧葬补助费15079.68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40159.36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该酒店不服,向横县法院提起诉讼。酒店认为:原告曾计划给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扣减周某部分工资,故周某拒绝原告为其缴纳社保费,且周某因自然疾病死亡,与其在原告处从事的工作无关,故原告无义务为周某支付仲裁裁决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因病死亡,直系亲属覃某等4被告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即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应按4个月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费20079.68元,按8倍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40159.36元。周某死亡后,原告已支付被告丧葬费5000元,应予以扣减,故原告尚需支付被告丧葬补助费1507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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