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院审理44人涉恶二审案

广西日报 2019-05-05 07:00 大字

本报南宁讯日前,南宁中院在横县法院开庭审理黄某世等44人犯盗伐林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涉恶二审案。

横县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以来,横县镇龙乡马兰村委上白面村经联社村民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44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以宗族势力为纽带,假借经联社集体名义,利用宗族影响力,多次在横县镇龙乡、石塘镇共同实施盗伐林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横县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9人为相对固定纠集者的恶势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贤等2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擅自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30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40人出于其他个人目的,结伙以毁损树苗的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2018年12月28日,横县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冲击国家机关罪、盗伐林木罪判处黄某世等4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黄某世、黄某月、黄某华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由于该案涉案人数、罪名较多,庭审持续了两天,择日宣判。

(孙晓梅郑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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