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改 曾因盗窃五进宫 又因贩毒再获刑

南宁晚报 2018-09-19 07:2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何家银莫贤丽 记者 韦薇)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横县有两名男子,曾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刑两次和五次,竟然还是累犯不改,这次双双“改行”贩卖毒品。日前,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志和黄某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雷某志自2000年至2014年间,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最后一次于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黄某亮自2009年至2014年间,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最后一次于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两人称兄道弟,经常共同出资购买毒品一起吸食。今年1月26日19时许,吸毒人员农某军通过电话联系雷某志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横县六景镇良圻农场八分场一旧屋处交易,雷某志接完电话后将农某军要购买毒品之事告知黄某亮。随后,雷某志与黄某亮将其二人共同购买的毒品送到上述约定地点,由雷某志望风,黄某亮在屋内将毒品贩卖给农某军,得款100元。

之后农某军准备吸食刚从雷某志和黄某亮处购买的毒品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雷某志、黄某亮和农某军抓获。民警在旧屋内的木桌上查获农某军刚购买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04克),从雷某志身上查获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vivo牌手机一部,从黄某亮身上缴获刚贩卖毒品获得的毒资100元。经检验,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黄某亮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与雷某志结伙贩卖毒品的事实。雷某志虽然拒不认罪,但是该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雷某志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志、黄某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志、黄某亮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二人都是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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