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残杀邻居无辜妇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在横县开庭自治区高院院长开庭审案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履职

南国今报 2018-08-29 16:03 大字

庭审现场。

今报记者黄乒宾文/图

8月28日下午,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在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案的审判长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检察员的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

邻里纠纷引发血案

无辜幼童遇害

横县百合镇马平村委上马平村的邓如益开了一家经营麻将的娱乐场所,邻居邓福(化名)认为噪音严重影响他家的生活,双方发生矛盾。

2016年11月26日,邓福掀翻了邓如益的麻将桌,惊动了派出所民警和村委会干部。经过调解,邓如益表示不再深夜经营扰民。两天后,邓福和妻子赴广东打工。

邓如益连续几天闷在家里,不是呆坐,就是闷头打游戏。没有人知道,他正在酝酿血腥的报复计划。

12月4日晚7时许,村里有人在办丧事,邓福的父亲前去帮忙,家里只有邓福的母亲马某以及邓福的三个儿女——女儿9岁,大儿子7岁,小儿子1岁半。老少四人正在看电视。

邓如益持一把斧头和一把菜刀,来到邓福家,残忍地砍向马某和两个小男孩。两个小男孩不幸遇难,马某经抢救大难不死,但头部重伤二级,一只眼睛永久失明。

杀人后,邓如益走出血案现场,向村民借手机拨打110电话投案。他后来向公安机关多次供述,他只杀邓福的儿子不杀女儿,就是为了报复泄愤,让邓福“断子绝孙,痛苦一生”。

庭审两个多小时

“两长”履职一丝不苟

2018年3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邓如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福、马某等人的经济损失。邓如益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8月28日,此案在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下午3时30分,庭审开始。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传唤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和他的同事,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并对上诉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了询问。

邓如益及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邓福以邓如益的娱乐场所噪音扰民为由多次索要钱财,干扰邓如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本案事出有因;另外,邓如益作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崔智友发表出庭意见。他提出,首先,“事出有因”是民众的一贯认识,只是这个“因”应当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这个“因”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及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对刑事案件的发生或恶化所起的负面作用。本案的受害人是两名不谙世事的幼童和一名老妇,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是无辜的。所以,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事出有因”。其次,邓如益作案时犯罪对象明确,作案时疯狂砍砸被害人的头面部,说明他主观恶性极大,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虽然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仍不足以从轻处罚。崔智友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准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审判长黄海龙宣布休庭,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司法责任制改革

“两长”带头响应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8月28日,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是广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的首次。

据悉,邓如益故意杀人案是检察统一业务系统随机分配轮案交给崔智友办理的。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将所有员额检察官录入统一业务系统中随机轮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也是按照每年每人办3至5件案件的标准来轮案。

庭审结束后,崔智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是我的法定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要带头办案,特别要办那些重大的、疑难的、有影响的案件。另一方面,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必然要求。谁办案谁负责,就是要强调一定要有办案的亲历性,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精益求精,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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