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入未经检疫山羊 致疫情发生获刑十个月

南宁晚报 2018-03-22 07: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文艳玉 通讯员 孙晓梅 欧阳杰)南宁一男子从江苏购买了一批山羊,未经检疫,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观察。之后,所购进山羊发生动物疫病。一审法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男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中院审结了该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26日,苏某和刘某、兰某(二人另案处理)的委托人覃某前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某镇,从该镇刘某某处购买233只(苏某占有4只)山羊,并约定运输到横县苏某经营的广西某有限公司内。

这批山羊在未经检疫,也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运输到苏某的公司内。苏某又未向横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观察,将山羊放入其经营的公司内混群饲养。之后,这批山羊发生动物疫病,截至去年8月16日,共死亡130只。

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苏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苏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经认定,广西某有限公司发生的疫情为小反刍兽疫,为二级重大疫情。苏某作为引进该批山羊的介绍人和货主之一,明知应办理相关手续而不办理,且作为广西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即负责人,明知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批准而未申报,即将该批山羊混群饲养,最终导致疫情的发生。

法院另外查明,2012年12月10日,苏某未办理跨省引进审批手续,从江苏省引进48只种羊,2014年3月25日,被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处以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现又因其类似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疫情。据此,不能认定苏某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宜免予刑事处罚。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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