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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 虚构支出 财政所副所长贪污133万元 一审获刑7年,因认为自首情节未被认定、量刑过重等提出上诉

南国早报 2017-09-28 16:48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5年任职期间,横县马岭镇财政所原副所长黄云贵骗取国家资金133万余元。横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认为自首情节未被认定、量刑和罚金过重,黄云贵提出上诉。日前,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黄云贵2008年4月7日起,任横县马岭财政所预算会计;2012年7月24起,任横县马岭财政所副所长。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来庆烈、林国平(均已被判刑)先后担任横县马岭财政所所长,因两人不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等制度,对该所涉农资金疏于监管,将该所拨款印章交给黄云贵统管。黄云贵未经所长审批,将拨款印章交给该所涉农资金专户会计雷正彬(已判刑)私自使用,致使雷25次挪用涉农资金专户账户中的资金近110万元。案发后,横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黄云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在黄云贵缓刑考验期间,因发现漏罪,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横县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015年,黄云贵利用其担任马岭镇财政所副所长兼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支付该镇部分村干部工资、支付抚恤金、清洁费以及隐瞒收支等方式,从该所的对公账户中骗取国家资金133万余元。

案发后,黄云贵退出全部赃款。横县法院审理认为,黄云贵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黄云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今年6月宣判后,黄云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黄云贵的辩护人辩称,黄云贵缓刑期间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贪污的犯罪事实,该情节应视为自首,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加重了量刑幅度,判决刑期过重。

公诉人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黄云贵交代的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根据司法解释属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而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

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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