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络上乱发侮辱他人视频惹官司 宾阳法院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李建升文)俗话都说“成行成市,生意好做”,但宾阳县两家相邻铺面的老板田某和陈某却因生意竞争闹到了法院,其中的导火线是一段侮辱他人的抖音视频。
据了解,田某和陈某都在宾阳县当地从事销售摩托车生意多年,两人的铺面相邻。去年8月,双方因生意竞争发生争吵后,陈某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捏造事实,发布了针对田某的侮辱性视频,对田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为此,田某向当地警方报案,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要求陈某立即删除在抖音发布的视频。但拘留结束后,陈某又在抖音陆续发布了几个类似的视频,田某认为这些视频含沙射影,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将陈某起诉至宾阳县法院黎塘法庭,要求陈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平时因为生意竞争积累很多矛盾,陈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时,捏造部分事实,发表了对田某及其家人具有侮辱性的言论,这些言论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犯了田某的名誉,故陈某应书面道歉并将书面道歉内容在抖音平台发布,以消除其发布的带侮辱性言论对原告的影响。
在精神损失费方面,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该案矛盾由田某、陈某间生意竞争导致,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但陈某在发生争吵后,通过自己的抖音账号针对田某发布侮辱性言论,对田某的名誉造成损害,导致田某的名誉降低,给田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损失费应结合双方发生争吵过错程度、被告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经济水平进行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以书面形式向田某赔礼道歉,以及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书面道歉内容及声明,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判决后,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带着道歉信来到黎塘法庭,当面向主办法官反思自己的行为,称自己作为一个成年人过于冲动,不应当捏造这些虚假的事实去侮辱田某。最终,在法院干警的见证下,陈某录制了道歉视频并将该视频发布到抖音。
【法官提醒】名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与他人产生摩擦,但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产生矛盾后应采取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因为一时激动而随意发布不当言论的视频,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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