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版中缝 公告

广西日报 2021-12-08 08:16 大字

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古城村委会古双村三队191号居民连玉秀(公民身份证号452123196

808031348):本院受理关于原告谢宗德诉被告连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桂0126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连玉秀归还原告谢宗德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年6月1日开始计付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二、驳回原告谢宗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连玉秀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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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4号振宁现代鲁班33号楼A单元601号曾秀玲(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9030

55225):本院受理原告韦洁与被告黄纪勤、曾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6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曾秀玲归还原告韦洁借款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7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9.2%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7528元,由被告曾秀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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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26民初3795号

覃秀玉:本院受理原告蒙天为诉被告覃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6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覃秀玉向原告蒙天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覃秀玉向原告蒙天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5271元,由原告蒙天为负担913.84元,被告覃秀玉负担4357.1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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