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明确今年烟花爆竹禁燃限燃区域 燃放时间也有限制;警方提醒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条例

南宁晚报 2021-01-22 06:19 大字

■本报记者陈亮 实习生蒋周敏

春节临近,近日,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明确了今年南宁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而在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内,只能在特定的三个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一个时间段是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第二个时间段是正月初二到正月初六,以及正月十五的7点至24点;第三个时间段是清明节假日期间,及壮族三月三节假日期间。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范围

今年南宁市禁止燃放区域为: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邕武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邕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

(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范围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违规违法案例

南宁警方加大巡查检查处罚力度

春节将至,南宁警方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加大巡查检查和处罚力度,1月份至今累计查处了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治安案件8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治安案件9起,收缴烟花爆竹221公斤。

●1月7日10时,张某在宾阳县商贸城荣诚街78号门前路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南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表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依法予以拘留,违反《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将依法罚款。

●1月6日15时,民警在邕宁区江湾路路边当场查获赵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询问赵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1月5日晚,一名男子在江南区亭洪路延长线某美食城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1月2日22时,杨某在宾阳县宾州镇昆仑路路段利用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一批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警方对其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以1万元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的规定,为守护一片蓝天、共建美丽南宁做出贡献。如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法规释读

违法生产及运输烟花爆竹后果如何?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违反燃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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