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山引发火灾后畏罪潜逃 终获刑3年3个月

济南时报 2020-04-25 14:06 大字

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护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实施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故意放火的、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7日,广西宾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失火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潜逃7年之久的被告人李某祥因失火罪,获刑3年3个月。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祥在广西宾阳县思陇镇平安村委“何如山”做好防火带后,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炼山”。后因火势不受控制蔓延至周边造成火灾,其畏罪潜逃。

法庭上,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李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现场鉴定,过火总面积958亩,过火有林地面积642亩,其中桉树621亩、杉树15亩、林竹6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祥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2.8公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时报记者杨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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