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一女子酒驾致人伤残 伤者索赔11万 法院判赔38万

南国今报 2020-04-16 14:02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蓝秋明)近日,宾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此前索赔11万元,最终获得了38万元的赔偿款。

去年12月17日上午,黄某驾驶小轿车送孩子上学,不慎碰撞到在路肩上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张某,导致张某右小腿受伤并被截肢。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在未确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便就自己前期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和诉讼保全,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11万多元。

今年4月9日,在该案开庭当天,宾阳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张法官庭前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因张某未定残,张法官就张某的伤残等级问题马上电话咨询了相关业务机构,确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或7级。最终,双方就已起诉的标的和未定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一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黄某一次性赔偿张某事故损失38万元,该款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黄某当庭赔偿9万元,余款18万元分两次在一年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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