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二0一九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编者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来宾市2019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涵盖检车加收服务费、药品虚假宣传、预付卡乱象、“一房两卖”等消费纠纷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每个案例涉及不同的消费领域和法律适用,兼具广泛性、典型性、新颖性,是面向全市广大消费者生动的消费警示。
案例一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来宾市国仁、鑫达、民惠三家机动车技术检测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1日,来宾市国仁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鑫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民惠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既未报告也未咨询价格主管部门的情况下,自行增加“调试引车服务”项目。当事人自2019年5月21日起,依托国家实行强制车辆检测的平台政策,在事先未清楚明白告知消费者、未取得消费者自愿选择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先交费后检车的捆绑收费方式,对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和尾气检测的车辆,在收取160元费用的基础上强制服务加收调试引车服务费200元。2019年5月21日至7月12日,来宾市国仁、鑫达、民惠等三家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共强制捆绑收取2557名消费者(车主)调试引车服务费或车辆年检服务费,每车次200元,合计总金额511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的行为。2019年7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和兴宾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上述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事先未清楚告知消费者、未取得消费者自愿选择同意,违法收取的车辆调试引车服务费或车辆年检服务费退还消费者。2019年11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和兴宾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上述当事人给予罚款1129750元、272764元、194418元,没收违法所得328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查处“6·05”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网络特大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5日,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查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网络特大案。当事人莫某应(宾阳人)利用黎塘至柳州的班线,从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和吉镇托运散支烟(白皮烟)进入来宾市进行非法交易。经查,该案的假冒伪劣卷烟生产窝点设在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岭头村委某屯,原辅材料储存及烟丝加工窝点设在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和吉镇岭甲某村,生产的原辅材料主要从贵州购进;该犯罪团伙每月购进烟叶多达8吨以上,日生产散支烟(白皮烟)50万支以上,生产加工烟丝多达500公斤,销售地域辐射区内南宁、贵港、柳州、来宾等地。
处理结果:由于案情重大,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情况通报至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兴宾分局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取证,2019年6月5日,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干警,对该案进行收网,当场捣毁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岭头村民委某屯的无注册商标白支卷烟生产加工窝点,查获散支烟(白皮烟)卷烟85.8万支以及用于生产加工散支烟(白皮烟)卷烟的烟丝373公斤、卷烟纸10卷,收缴卷烟机(自制)2台、电动切丝机1台,查获涉案车辆1台以及用于违法记录账册一批;在南宁市宾阳县和吉镇某村查获烟叶、烟丝储存点3个,查获用于生产、加工散支烟(白皮烟)卷烟原材料烟叶3.27吨、烟丝2.93吨及电动切丝机2台;在南宁市宾阳县和吉镇莲花村查获即将转运到宾阳高速服务区的散支烟(白皮烟)卷烟25.984万支;在来宾市兴宾区老商城综合市场查获散支烟(白皮烟)21.18万支,在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开发区查获散支烟(白皮烟)卷烟12.958万支、烟丝194.5公斤;在来宾市象州县罗秀镇、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查获散支烟(白皮烟)卷烟、烟丝若干及用于违法记录账册一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刑拘10人,逮捕7人。该案件案值1000多万元。目前,莫某应、李某康、李某先、唐某伟、张某、游某忠、韦某秀等7人已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该案已进入公诉审理阶段。
案例三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来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更换燃气表收费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1日,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谢某投诉,称来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其家中安装的燃气表无显示,燃气公司要求交费450元重新买表安装。消费者认为燃气公司此项收费不合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调。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调解。燃气表是当事人为履行供气合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应当由当事人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不可作为增加收费的项目。经调解,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的燃气表,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四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处来宾市兴宾区蕾特思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24日,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罗某某投诉,称来宾市兴宾区蕾特恩美容院(下称当事人)涉嫌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致其引起不良反应,出现脸部红肿、辣痛等情况,并提供相关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要求调查处理。2019年7月25日,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为江某某等11位顾客开展名为“中胚美塑”的微针治疗,并收取江某某等11位顾客248328元服务费,操作微针治疗的工作人员为黄某棉、莫某摇。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微针治疗为美容皮肤科项目中的微创治疗项目。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黄某棉(另案处理)、莫某摇(另案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
处理结果:2019年10月12日,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8328元、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山市市场监督局调解预付卡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起,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9件关于广西宝冠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洗车服务的投诉。消费者称,该公司以预付款形式办理洗车卡,现该公司处于关门状态,联系不上负责人,消费者无法取得洗车服务,要求该公司退款,涉及金额共计5012元。
2019年10月9日,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韦某投诉,称合山市爱健身俱乐部违反合同约定,不予退还预付卡余额944元。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开展调查,因商家已将洗车店转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接手该洗车店的老板退还黄某等9位消费者未消费的金额,共计5012元;对于在原洗车店办理预付卡消费的其他消费者,如仍有余额未消费,可继续在店内以当前的洗车服务价消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健身俱乐部的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并组织双方到市场监管所调解。经调解,该俱乐部以现金退款方式当场退还投诉人944元。
案例六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某与潘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苏某的诉讼申请,被诉方为潘某。苏某因身体不适,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潘某售卖的宣称能调理各种疾病的产品。苏某食用后身体并无起色,潘某便以使用方法不当、使用时间不够等为由,劝说苏某继续购买其销售的产品。因身体每况愈下,苏某最终选择到医院住院治疗。苏某认为潘某误导其购买并使用没有治疗和调理依据的产品,于是将潘某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经法院裁判认为,潘某提供的产品分别为食品、保健食品及消毒类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产品的宣传均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虽然潘某主张其并未保证可治愈疾病,只说明可调理疾病,但无论是治疗还是调理,都不能对非药物产品作出有治疗疾病功效的宣传。苏某的真实意愿是购买能够治疗其病症的产品,由于潘某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效果,使苏某产生误解,进而购买与自己实际意愿不相符的产品。潘某违反法律规定夸大产品功效,致使苏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潘某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赔偿苏某的货款损失。
案例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宣县荣友医疗器械经营部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9日,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名消费者匿名举报,称武宣县荣友医疗器械经营部(下称当事人)通过夸大、虚假宣传进行经营活动。2019年1月10日,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经营部检查。经查明:自开业以来,当事人通过组织老年人听课、发放小礼品、抽奖活动等形式,宣称“中药提速、内病外治”,并利用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以及曾获得的荣誉,对店内商品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其商品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处以250000元罚款。
案例八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建昌·御景城小区商品房一房两卖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14日,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购买的建昌·御景城小区商品房已备案在他人名下。
处理结果:经调查,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该小区开发商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存在将已出售房屋再转卖他人的“一房两卖”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出租汽车不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1日,来宾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黄女士来电,称其乘坐桂GT08XX出租车时,驾驶员不打表、拒绝开具发票并拍照威胁乘客。接到投诉后,来宾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程序开展调查。经核查,桂GT08XX出租车所属公司是来宾市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班驾驶员为肖某某。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肖某某承认当天不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结算运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来宾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驾驶员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电动车售后服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30日,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曾某投诉,称其在象州成功摩托车专业养护中心(下称当事人)购买的雅迪电动车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电动车车架断裂不能骑行。消费者与当事人沟通后,当事人同意售后维修,但要求消费者从北丈乡将电动车运送到维修站,相应的运费由消费者支付。双方协商不下,遂投诉到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取证并调解。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以及退还货款、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运输、修理、重做、更换等必要费用,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经调解,当事人最终自行租用货车到投诉人家中,将无法使用的电动车运回店内维修。
(发布单位: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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